刊載於中國時報,200878日,A15

 

 

是「媒體殺人」還是「政策殺人」?

──「利益衝突」規範不明,產學合作美意徒生陰影

 

劉宏恩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學博士

 

 

 

        這幾天因為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張俊彥先生與寶來集團的關係、以及該集團總裁疑似基於名譽而自盡的事件,使得「產學合作」、「企業捐助大學」這些政府近年來大力鼓吹的政策,忽然與「政商勾結」及「圖利財團」等負面用語連結在一起。部份媒體及立委甚至極盡嚴厲地以「醜聞」、「人神共憤」等措詞加以形容。但值得深省的是︰「產學合作」明明是政府近年來不斷推動的「知識經濟」政策的一環,努力配合並執行的大學校長及企業主卻因為「利益衝突」相關的遊戲規則不明,結果竟導致名譽掃地,這究竟只是「媒體殺人」、「民代殺人」,還是政府只鼓吹遊戲卻不訂定遊戲規則的「政策殺人」?

 

        為了結合理論與實務、使大學的教學研究成果能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並且由於政府補助相對減少、大學等學術機構經費短缺,近年來教育部、國科會、經濟部、衛生署、中研院等各個政府部門都不斷積極推動「產學合作」或「產官學合作」。教育部甚至將「產學合作績效」列入大學評鑑的評量項目之一。就連國防部行之有年的「國防役」制度,核定特定科系畢業的碩博士生可至特定科技廠商工作來代替服兵役,也可說是這個政策的一環。而且,這次不斷以強烈措詞抨擊相關當事人的部份立委們所屬的立法院本身,近年來也經常通過鼓勵相關合作的法律,例如去年六月朝野立委幾乎一致支持通過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就明文規定︰政府研究機構人員可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的創辦人及董事,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實際而言,許多立法委員本人就是官商合作最為「身體力行」的一員︰同時擔任立委及營利公司或銀行的董事。

 

        明明是政府強力推動、甚至立法院本身也支持的「產官學合作」政策,為何會成為部份媒體及民意代表嚴詞攻訐的「醜聞」呢?這個矛盾不僅顯示了部份媒體及民代可能的偏頗,更重要的是︰它顯示了政府在推動相關政策時並沒有一併提出足以「確保大學之教學及學術任務不受影響」及「維護社會對於大學的公共信賴」的控制「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的遊戲規則。

 

        國際上「產學合作」、「企業捐助大學」最為興盛的,非美國莫屬。事實上,台灣近年來的產學合作政策(尤其是科技領域)也都幾乎取法自美國。但令人非常遺憾的是︰政府只引進了美國相關政策與法令當中屬於「技術移轉」、「專利權歸屬」等促進產業發展的部份,卻完全忽略了配套的「利益衝突」等專業倫理與學術倫理的遊戲規則。筆者曾經跟相關人士討論過這個問題,得到的答案卻是︰「我們現階段趕快鼓吹產學合作都來不及了,所以不需要先引進這些可能構成限制的規範」。這種態度的問題在本次事件當中剛好清楚呈現︰遊戲規則不明之下,當事人極容易遭到事前未能預料的抨擊,甚至引發不必要的社會不信賴。

 

國內多數論者似乎始終將「利益衝突」問題與「官商勾結」或「利益輸送」等同視之,這是極為錯誤的認知。因為「產學合作」下的「利益衝突」問題,並不是只會發生在「公立大學或學術機構」上。以美國為例,事情恰恰相反︰絕大多數的產學合作與企業捐助都發生在「私立大學」,也因此「利益衝突」相關的規範對於私立大學來說反而更常適用。以接受企業捐助為例,所謂的「利益衝突」指的是「大學(或教授)原本應追求的教學與學術等首要利益」跟「產學合作下所獲得的捐助利益」彼此之間是否有可能發生衝突。只要「有可能」發生衝突,就應該予以控制,並不是要等到「違法」或「貪瀆」的程度才應予以控制。

 

在美國,一方面基於政府法令的要求,另外一方面基於學術界的專業自律,幾乎所有的大學都有內部的「利益衝突」規範,部份大學並特別成立「利益衝突審查委員會」。對於極為嚴重的利益衝突,審查會固然可能予以禁止或要求迴避,但是大多數的情形僅需透過「申報」或「公開揭露」便足以控制。「產學合作」並不是毒蛇猛獸,但是「不受控制的利益衝突」則的確可能影響大學的學術任務與社會信賴。擁有一套好的控制利益衝突的遊戲規則,才能保障所有參與者都能在事先得預料的準則之下,去進行相關的財務勞務合作與安排。張先生與白先生的事情發展至今,始終未聽到不斷鼓吹產學合作的政府各單位出來說一句話,也沒有看到他們任何亡羊補牢訂定相關的利益衝突規範的動作,難道,還要再等下一次發生的「政策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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